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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彩礼该不该退?
2009-12-01 16:55:28 来源:仲玉华
在我国农村地区还保留着订婚时给女方过彩礼的习俗。据说不同的村子,彩礼的行情也不一样。往往是男方为了过给女方彩礼,不惜拿出全部家庭积蓄,甚至债台高筑。订婚后,两人恋爱失败或是同居生活后分手,就不可避免地因彩礼退还一事纠纷不止。诉诸法律的也不在少数。
张家村是一个地处偏远的山村,年人均收入不足3000元。2007年3月,村里25岁张某男经媒人介绍与邻村的22岁王某女认识,彼此挺有好感。经过一段相处后,5月的一天,女方家长告诉媒人婚事可以订下来,媒人看到自己牵的红线有了结果,兴高采烈来到张家报信,张家喜出望外,两家高高兴兴商议儿女订婚事宜,王家提出依当地的风俗要彩礼6万元,并要求订婚当日一次过给女家。张家自知家里的全部积蓄都拿出来也不够,但为了儿子能娶上媳妇,一口答应下来,第二天就跑亲戚、找朋友借钱,好不容易凑足了6万元。6月16日那天是张某男与王某女订婚的日子,张家请来村里的鼓手,在院子里敲锣打鼓招待亲朋邻里,好不热闹。屋内,在媒人的主持下,双方父母签了大红的彩礼单子,并把整整齐齐的6万元彩礼经媒人的手过给王某女的父母。
订婚一个月后,经朋友介绍,张某男到城里打工。临行时,与王某女依依惜别,并约定年底结婚。张家开始为儿子紧锣密鼓地张罗办喜事。但好景不长,张某男走后,与王某女的联系越来越少,打电话时越来越觉得无话可说。在城里认识了同是打工的李小慧,双方觉得很谈得来。眼看快到年底了。于是经过再三考虑后,张某男打电话告诉父母,让父母找媒人通知王家,双方解除婚约。王家听到消息后,气就不打一处来,一来村里人都知道女儿订婚之事,男方退婚,这让一家人的面子往哪搁?二来女儿都这么大了(在农村女孩子不到20岁就订婚是很正常的)又被张家耽误了一年,以后不好找。张家呢,是自己的儿子毁婚的,虽然也觉得没面子,但儿子主意已定,当父母的也没办法。但是过给女方的彩礼不能就这么算了吧?那可是全家的积蓄,还有借来的钱啊。于是张家多次通过媒人要求王家退彩礼。而王家正憋着一肚子气呢,捎话说彩礼就是不退,理由有两个:一,这是男方自愿过给我们家的,就是我们的。二、是男方先毁婚约的,结不成婚不是女方的错,男方违约了。你啊,愿哪儿告哪儿告去。到此,两家由亲家变成了冤家。
无奈之下,张某男一纸诉状把王某女和她的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6万元彩礼。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男要求返还彩礼于法有据,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判令王某女家全部返还。
恋爱是出于自愿,本来恋爱中产生的纠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对于订婚过彩礼后,双方恋爱(无论是否同居生活)失败,彩礼应不应该返还的问题,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是有明文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在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张某男与王某女的情况正是如此。
从张某女的角度来说,你张某男跟我订了婚又移情别恋,本来就是你的不对,给了彩礼还要要回去,从感情上讲,是让人无法接受。但遇到这种事的农村女孩子要分清在恋爱中男方给的财物是一般意义上的赠与还是彩礼,男方赠与你的财物,即使分手也不用退还。但如果明确下来是彩礼,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分手了,是要返还的。这种情况下,法律支持返还是有道理的,这是因为凡是过彩礼,就是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所以,如果说彩礼也是一种赠与的话,那也是附了条件的,条件就是结婚,双方结婚,目的达到,就生效;目的没有实现,这种赠与也就失效了,应该恢复到赠与前的状态,这在法律上叫做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并且彩礼的数额对于农村家庭来说都不是小数目。法律支持返还是对农村家庭合法财产权的保护。
女孩子还要切记:恋爱是自愿的,婚约不受法律保护,不能要求毁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即使男方毁约在先,过给你的彩礼也是应当依法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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